|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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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诚信电力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红嘉实业有限公司 汉中汉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汉中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汉中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 陕西汉中电力开发实业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略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略阳县鸿嘉矿业有限公司与汉中市供电局电力安装公司签订的《略阳县鸿嘉矿业有限公司110kv输电线路工程(GO至G42架空及电缆线路段)承包合同》,原告陕西汉中电力开发实业总公司与被告陕西红嘉实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 二、被告陕西红嘉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汉中电力开发实业总公司预付款1187952.54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5%从2014年4月22日支付至2018年12月31日止)。 三、被告陕西红嘉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汉中电力开发实业总公司预付款4182047.46元的利息(按照年利率5%从2014年4月22日计算止2017年9月21日)。 四、驳回原告陕西汉中电力开发实业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500元,由原告陕西汉中电力开发实业总公司承担70000元,由被告陕西红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3500元。(限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