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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水华辰潘多拉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502知民初51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该协会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宜珊,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华辰潘多拉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瑞珍,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天水华辰潘多拉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2020年6月23日,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计75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长王佳

审判员刘竞蔚

人民陪审员张菁华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杨田田

书记员童晖

裁判日期 2020-07-10
发布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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