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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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丽纸业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廊坊禹鹏纸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被告河南华丽纸业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廊坊禹鹏纸业有限公司货款130132元;并以130132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廊坊禹鹏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2元,减半收取1451元,由被告河南华丽纸业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