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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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港支行 泰州市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泰兴市涌金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港支行对被告泰兴市涌金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债权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6860元,及自2013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止按年利率7.84%加收50%罚息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泰兴市涌金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扣除原告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可以分得的部分)。 三、被告泰兴市涌金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原告有权以泰州市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泰兴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号24-04-219,使用权面积326.97平方米)以及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123156)折价或者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800元,鉴定费28500元,合计67300元,由原告负担14250元(此款被告***已垫付,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泰兴市涌金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市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305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38800元,被告***垫付14250元,三被告在偿还原告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