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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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台农饲料有限公司 栾川青城山生态养殖园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栾川青城山生态养殖园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大台农饲料有限公司饲料款6262573.75元、截止2018年3月31日的利息139351.65元、违约保证金137142.79元,以及从2018年4月1日至起诉之日的利息757912.95元。 二、被告栾川青城山生态养殖园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大台农饲料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88000元。 三、被告***应对本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四、被告***应对第一项判决内容中的欠款550140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五、驳回原告河南大台农饲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4195元,由被告栾川青城山生态养殖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