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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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曹娥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昊龙电气有限公司 浙江和裕电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绍兴曹娥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绍兴市上虞区晴空建筑防水工程施工队工程款101310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以10131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绍兴市上虞区晴空建筑防水工程施工队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绍兴曹娥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4246元,依法减半收取2123元,由原告绍兴市上虞区晴空建筑防水工程施工队负担1033元,被告绍兴曹娥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90元;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81元,由反诉原告绍兴曹娥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