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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83527.5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