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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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 万向资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民终50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亮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向资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管大源。 原审被告(原审被告):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佐任。 上诉人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向资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78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盛萍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庆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