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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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中财科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沈阳市市政工程修建公司第十七工程处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市市政工程修建公司第十七工程处工程款429073.38元; 二、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429073.38元为本金,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19年8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63元,由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