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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6民初30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保定市环海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项“驳回原告保定市三联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6民初30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保定市三联纸业有限公司设备损失3857000元、成本损失10363327元,共计14220327元”为“上诉人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保定市三联纸业有限公司损失10363327元”; 三、上诉人保定市环海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被上诉人保定市三联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9931元,由上诉人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负担75557元,被上诉人保定市三联纸业有限公司负担443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7053元,由上诉人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负担71522元,上诉人保定市环海通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1522元;被上诉人保定市三联纸业有限公司负担8400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