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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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盛兴典当行有限公司 保定市三友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保定盛兴典当行有限公司裕华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保定市三友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偿还保定盛兴典当行有限公司典当借款本金3696100元及相应综合费用、利息(自2018年3月22日起按月利率2.6%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保定盛兴典当行有限公司在***抵押房产(座落于门脸,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保定市房权证字第××号,面积为200.79㎡)的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就本判决第一项的典当借款本金3696100元及相应综合费用、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9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保定市三友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收款人: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保定西城支行,开户账号:10×××07。当事人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后,请在银行转账凭证原件上注明各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一审裁判文书案号,并将该银行转账凭证原件递交我院案件承办人员或书记员,由当事人自行复印、保存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