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开封市龙成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民终4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先,河南汴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志刚,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市龙成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汉兴路龙成香榭里花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32458797G。 法定代表人朱太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建立,河南瀛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周志刚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市龙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8)豫0211民初3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周志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宝霞 审判员路璐 审判员杨雯蒨 二零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楚雯雯 |
| 裁判日期 | 2019-07-08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