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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德州伊瑞达食品有限公司
德州市鋆财鑫工贸有限公司
山东好邻居百货商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德州伊瑞达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以2000000为基数,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按月利率9.00015‰计算;罚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3.500225‰计算;复利:第一阶段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按月利率9.00015‰计算,第二阶段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3.500225‰计算);

二、被告德州市鋆财鑫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好邻居百货商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由五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9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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