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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
滦县天硕商贸有限公司
河北鑫广泰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
迁安市九江物流有限公司
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有责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有责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迁安市九江物流有限公司各项损失3642.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迁安市九江物流有限公司各项损失25092.9元;

三、驳回原告迁安市九江物流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元,由原告迁安市九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8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负担3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公司负担247元,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3
发布日期 20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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