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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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众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河南诚城集团有限公司 滑县黄塔寺骨伤医院 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63582.8元,第三人河南众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9元,由原告***负担2232.2元,被告***、第三人河南众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38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