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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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18)鲁1424民初26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18)鲁1424民初26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上诉人***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354225.75元,共计474225.75元(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已分别支付上诉人赔偿款2500元、51463元在执行时予以扣除);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45.5元,由上诉人***负担25元,被上诉人***负担422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98元,由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