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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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成安县刘氏浆纱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成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误工费10848元、护理费4610.4元、伤残赔偿金6599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400元,以上费用共计84852.4元; 二、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医疗费、门诊费、二次手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共计18466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6元,减半后收取1763元,由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