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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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宁夏金土木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原告)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支付所欠承揽报酬121883.6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1191元,共计173074.6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反诉被告)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宁夏金土木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开具剩余款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宁夏金土木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双方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42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负担100元,被告(反诉原告)宁夏金土木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负担33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5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负担100元,被告(反诉原告)宁夏金土木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负担6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