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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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邯郸市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邯郸市美晟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4民初536号民事判决; 二、***、邯郸市美晟贸易有限公司、河北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62万元和利息15.8819万元及后期利息(利息计算: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1120元,减半收取计20560元,由***、邯郸市美晟贸易有限公司、河北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323元,***负担4237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担保保险费15000元,由***、邯郸市美晟贸易有限公司、河北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385元,由邯郸市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532元,***负担58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