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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邯郸市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邯郸市美晟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4民初536号民事判决;

二、***、邯郸市美晟贸易有限公司、河北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62万元和利息15.8819万元及后期利息(利息计算: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1120元,减半收取计20560元,由***、邯郸市美晟贸易有限公司、河北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323元,***负担4237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担保保险费15000元,由***、邯郸市美晟贸易有限公司、河北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385元,由邯郸市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532元,***负担58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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