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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邯郸市肥乡区特嘉运输有限公司
邯郸市肥乡区鑫顺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亲属范丰录的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医疗费8276.57元,共计给付118276.57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死亡赔偿金140323.33元[(36789元×11年-110000元)×50%×20/21],丧葬费16501.19元(34652.50元×50%×20/21),误工损失430.21元(60.23元×3人×5天×50%×20/21),交通费476.19元(1000元×50%×20/21),护理费114.29元(240元×50%×20/21),住***。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9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1148元,被告***负担17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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