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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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邯郸市中心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成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依赖费用、交通费以上费用共计610000元; 二、***于本判决书生效十日内赔付***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护理依赖费用、交通费、鉴定费,以上费用共计196592.59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36元,减半后收取6818元,诉讼保全费元1270元,均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