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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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夏恒康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博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贺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22民初2330号 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住***。 委托代理人:李某、胡某,宁夏言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石家庄市人,住***。 被告:河北博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某。 被告:宁夏恒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5月14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原告石某撤回对被告江某、河北博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宁夏恒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石某撤回对被告江某、河北博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宁夏恒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判员张保生 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袁 晨 书记员宋莉莉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