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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恒康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博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22民初2330号

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住***。

委托代理人:李某、胡某,宁夏言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石家庄市人,住***。

被告:河北博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某。

被告:宁夏恒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5月14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原告石某撤回对被告江某、河北博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宁夏恒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石某撤回对被告江某、河北博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宁夏恒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判员张保生

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袁 晨

书记员宋莉莉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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