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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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新乡县全盛种植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乡县全盛种植专业合作社、河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田时奎、苗昆峰、杜格格、罗全起、刘庆俊、唐艳玲、赵乐秀、宋进领、罗全高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新乡新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