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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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众品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河南省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河南省分行支付借款本金2亿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按照双方借款合同及相应合同的约定,约定的计息日期自2018年9月21日至付清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5万元); 二、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河南省分行支付律师费7万元; 三、河南众品食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河南众品食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126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众品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