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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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行贷款本金964414.17元、积欠利息(含罚息)3477.72元,本息共计人民币967891.89元(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0年5月23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以贷款余额和积欠利息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清偿目止);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道县XXX路XX小区7#栋101至113房产(不动产单元号431124XXXX04XXXX004F00XXX001至431124XXXX04XXXX00XXXX0XXX13)处置款项在全部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被告欧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79元,减半收取6739.5元,原告律师费5000元,合计11739.5元。由被告***、被告***、被告欧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应由被告***、被告***、被告欧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的案件受理费6739.5元,律师费5000元,原告已经预交受理费13479元,律师费5000元,执行时本案三被告支付给原告案件受理费6739.5元,律师费500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6739.5元由法院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