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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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滨客运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淮滨县人民法院(2018)豫1527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二、变更淮滨县人民法院(2018)豫1527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的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2元,由被告***、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滨客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4-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