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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滨客运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淮滨县人民法院(2018)豫1527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二、变更淮滨县人民法院(2018)豫1527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的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2元,由被告***、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滨客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4-08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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