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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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伟程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西科技职业学院 广西建宁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扶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广西科技职业学院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伟程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1905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199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4%计算,从2017年5月13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广西伟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20元,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260元,由广西科技职业学院负担;鉴定费275050元,由广西科技职业学院负担172675元,广西伟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023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05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