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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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龙州东一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龙州东方泽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广西龙州东一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自2015年5月31日至2018年9月7日的违约金25805.49元,并另行计付其余逾期交房违约金(其余违约金以16366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9月8日起计至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269元,减半收取2135元,由***负担1835元,由广西龙州东一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09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