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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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泊头市托箕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含该保险公司已支付的10000元)。 二、被告***、泊头市托箕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14964.09元。 三、驳回原告***本次诉讼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被告***、泊头市托箕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