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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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继承人陈军名下的座落于桂林市中软现代城3栋xxx号房屋中价值500000元的份额(产权证号:30××34)。 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即从2020年7月29日至2023年7月28日。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立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由此而导致财产被解除保全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