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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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广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广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纳林庙煤矿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保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广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纳林庙煤矿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26.2万元【300万元×0.02元/30天×131天(从2019年2月19日至2019年7月1日止)】。 二、被告***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以上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96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广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纳林庙煤矿和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8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