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安新区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安新区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修理费11120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2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