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包头市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號酒店 包头市华安水产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包头市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號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包头市华安水产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17382元; 被告包头市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號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包头市华安水产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717382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9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包头市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號酒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