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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7)桂1421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7)桂1421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西科技职业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伟程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1905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9056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7年5月13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广西伟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当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60元,由广西伟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260元,广西科技职业学院负担2000元,鉴定费275050元,由广西科技职业学院负担172675元,广西伟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023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11元,由广西科技职业学院负担4000元,广西伟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1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