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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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邢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执行人张玉敏位于邢台市桥西区,规划铁西路西侧永康水印城五期工程11号楼29层2单元2901,合同编号YS2016007840。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张玉敏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