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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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20日内返还***交付的押金6400元;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20日内返还***交付的租金6400元; 三、驳回***同时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45000元等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5元,减半收取622.5元,由***负担311元、由***负担31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