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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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孜州游牧人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泸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泸定县租金13300元(租金按合同约定每月700元计算,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2020年4月14日止,合计19个月);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位于泸定县;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