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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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流井支行                 自贡市华润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311民初719号之一 原告: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流井支行,住***。 负责人:刘必权,系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支行员工。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自贡市华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甘居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建勇,四川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流井支行诉被告***、***、自贡市华润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流井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交纳了诉讼保全费,但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本案按原告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流井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明川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程晓娅 书记员付艺霞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