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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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屏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29民初761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父亲。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波,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雄飞,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东方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西南物探分公司,住***。 负责人:王勤耕。 原告***、***、***、***诉被告中国石油集团东方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西南物探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按规定申请缓交、免交。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何俊钦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成相君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