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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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49746.31元,并支付截止至2019年3月12日的利息2493.1元、罚息(含复利)51717.61元及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编号为个额贷字第923142015000445号的《综合授信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支付律师费6000元; 三、若***、***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提供的抵押物即***名下址于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南侧温陵新城一期芙蓉阁2B[房屋所有权证号:泉房权证丰泽区(丰)字第201:泉房权证丰泽区(丰)字第**、房屋他项权证号:泉房他证丰泽区(丰)字第**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计49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01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