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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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武汉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湖南金木土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富鑫钢管租赁站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武汉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武汉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应支付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富鑫钢管租赁站人民币300000元及该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截止2019年8月19日为6471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武汉有限公司应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向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富鑫钢管租赁站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上述两项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直接付至苏州市相城区富鑫钢管租赁站在苏州银行浒墅关支行70***003711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704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645元,由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富鑫钢管租赁站负担1343元,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武汉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武汉有限公司负担6302元(此款原告已自愿垫付,不再退还,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武汉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武汉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