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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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六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3520元;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支付被告***26480元;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六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54882.71元; 被告***赔偿六原告保全申请费1520元(已履行); 驳回六原告主张被告东营市永丰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驳回六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法院指定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1元,减半收取计3251元,由六原告负担92元,被告***负担31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