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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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借款本金428983.92元及利息、罚息10168.44元(2020年3月3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有权在***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的情况下对其名下位于开发区33号街坊金龙建业森林半岛25号楼东2单元3-4层东户的房产(房屋他项权利证书编号为新房他证开发区字第××号)申请拍卖、变卖,并对拍卖、变卖款项在本判决确定的欠付本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87元,减半收取394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