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乡市龙安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乡市龙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定金100000元; 二、被告新乡市龙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100元,共计2400元由被告新乡市龙安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6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