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金融交易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东莞市琦佳玩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损失人民币187350元给原告株式会社东亚产业;前述损失已抵销原告株式会社东亚产业尚未向被告东莞市琦佳玩具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人民币34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124元,由被告东莞市琦佳玩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东莞市琦佳玩具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株式会社东亚产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7-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