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通山大自然石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通山大自然石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通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借款本金1999970元及其逾期借款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1月13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北通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通山大自然石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