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合肥市鸿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合肥市鸿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6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合肥市鸿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合肥市鸿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