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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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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7)辽11民终1128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1122民初2004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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