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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888,907.6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被告上海凯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3,500元; 三、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110,150元; 四、被告上海海虹晨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273,252.53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204,064.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76.81元,由被告上海凯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000元,被告上海海虹晨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661元,被告***负担2,515.8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 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