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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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双滦区承旺塑钢门窗加工厂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803执215号 申请执行人双滦区承旺塑钢门窗加工厂,男,住***。 法定代表人:陈庆臣。 被执行人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男,****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冀0803民初1277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相当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零二零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程飞 |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






